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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备酒盛情款待,餐后口吐白沫身亡——谁之责?

 
2018-06-26 10:56  来源:如皋市人民法院  作者:陈竞妍  阅读: 次  打印

6月21日,搬经法庭庭长常雪萍来到江安镇周庄村村委会公开审理一起特殊的人损案件。

本案中,受害人鞠某与七名被告一同到南通某工地干活,在工作完成之后,八人一同前往孙某家中吃饭并饮酒。在饭后打牌的过程中,鞠某表示身体不适并出现呕吐症状,后鞠某口吐白沫被其中一位被告发现,被告将鞠某送往医院救治,鞠某不治而亡。鞠某的近亲属将雇主孙某及其他共同饮酒的人一起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七被告与鞠某饮酒过程中是否存在劝酒的行为;2、鞠某饮酒七被告是否应尽劝阻义务;3、在鞠某发生身体不适的状况后被告是否尽到了及时救治的义务。原告方认为被告孙某作为雇主在完工后提供午餐酒水是劳务活动的延伸行为,孙某对鞠某的安全负有保障义务。七位被告作为共同餐饮人明知道鞠某酒量不好却未对鞠某的行为进行劝阻,并且在鞠某出现不良症状时也未对其及时采取救助措施,导致鞠某死亡,因此七被告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方认为,孙某在完工后宴请的行为是出于同事的情谊和传统的乡俗,因此对于鞠某要求饮酒的行为无法拒绝,在饮酒过程中也没有劝酒行为,原告方也无证据证明被告未尽到救治义务,鞠某的死亡与饮酒有无因果关系仍旧存疑。双方围绕争议焦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原被告双方均坚持自己的主张,目前本案仍在审理中。

本案庭审过程中有许多村民旁听了庭审,不仅传播了相关的法律知识,同时也让他们对饮酒行为所带来的健康隐患和法律责任引起了警惕,很好地起到了审理一案件教育一大片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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