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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卖机器设备得款后仍不发员工工资

 
2018-06-22 10:48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黄舒雷 顾建兵  阅读: 次  打印

海门一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被判刑

海门市一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拖欠80名员工135万余元工资迟迟不发,让员工们更无语的是他变卖机器设备得款140万元后,不但不给他们发工资还玩起了“失踪”。

近日,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公司罚金人民币5万元,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被告人周某系海门市一家纺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公司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等原因,公司拖欠了80名员工135万余元的工资未发。眼看自己的辛苦钱就要打了水漂,工人们将情况反馈到海门市劳动监察部门。

随即,海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该公司发出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支付拖欠的员工工资。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无动于衷。

不久,周某以需要迁厂为由将公司机器设备变卖得款140万元,但仍没有支付拖欠员工的工资,而是用于自己偿债和消费,并逃跑藏匿于山西省太原市。员工们四处寻找欠钱的老板周某,却始终没有他的音信,无奈之下向警方报案。后周某被抓获归案。

案件审理过程中,周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积极与被拖欠工资的员工达成协议并全部处理完毕。

海门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公司、被告人周某以转移资产、逃匿等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均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该案承办法官介绍说,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只有被查证具备以下三个要件的时候,才有可能被认定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第一,有支付能力;第二,故意不支付;第三,经有关部门责令后仍不支付。其中“有支付能力”是认定后面两个要件的前提。本案中,被告人周某行为的刑事违法性就在于其在变卖公司财产后,有能力对员工工资进行支付,但仍未能自觉支付,这是区别于市场经济中濒临破产倒闭的企业对员工工资无法清偿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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