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现在位置:首页 > 审判实务 > 法官说法
 
 

老人立房产遗嘱后又将房产卖给女儿

南通中院:行为和遗嘱不一致视为遗嘱被撤销

 
2018-02-28 14:21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顾建兵 曹竹园  阅读: 次  打印

潘小萌的父亲潘阳先于爷爷奶奶死亡,奶奶李如芳在去世前先是立下遗嘱由小女儿潘月继承自己的房产,随后又作价25万元把房产卖给了她。代位继承人潘小萌不服,一纸诉状把自己的亲姑姑潘月告上了法庭。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法定继承纠纷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因被告潘月之前为购置该房已支付19.6万元,故诉争被继承人的遗产为5.4万元,被告潘月尚需支付原告潘小萌1.8万元遗产分割款。

家住江苏省海门市的潘老爹和李如芳老夫妻俩育有二男二女。让老人欣慰的是,四个子女都很孝顺,尤其是二女儿潘月,由于住的离父母近,老人平时的生活起居基本都是二女儿照顾。让老夫妻俩比较发愁的是两个儿子:大儿子潘阳1998年离婚时,孙女潘小萌才11岁,之后孙女就一直跟着母亲生活,和爷爷奶奶的生活再无交集;小儿子潘星一直没有结婚生子,而且健康状况也不佳。

2007年,潘老爹夫妻俩所住的区域开始了拆迁安置工作。李如芳老人以个人名义与海门市土地资产储备中心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协议中载明李如芳所有的房屋拆迁应得补偿6万余元,该款由李如芳于20086月领取。而同样登记在李如芳名下的土地获得征地补偿费4万元,款项以支票形式发放,由小女儿潘月帮忙领取。

2008年底,潘老爹因病去世,201011月,李如芳与海门市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置了海门市某小区的一套房屋,除去拆迁补偿的面积,还需补缴19.6万元的房款,潘月随后通过银行将该款项汇至母亲的账户里。考虑到自己身体不便,李如芳委托潘月作为代理人在购房合同上签字,该房于一个月后登记由李如芳单独所有。20111月,母女二人签订了《售房协议》,并很快办理了房屋转移登记,双方约定房屋售价为25万元。

2013年,李如芳老人逝世。多年未联系的侄女潘小萌以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为由,于20163月向海门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潘小萌认为,拆迁所得的房屋其父潘阳等人均有份额,奶奶李如芳无权单独处分出售,她作为潘阳的继承人,请求法院确认案涉售房协议无效。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将大女儿潘华列为第三人,经过审理后判决驳回潘小萌的诉请。潘小萌很快提起上诉,但随后被南通中院判决维持原判。

潘小萌对此仍不服。20172月,潘小萌又以奶奶李如芳遗产中有其份额为由诉至海门法院,要求确认自己对李如芳的遗产与被告潘月及第三人潘华享有同等继承权,要求拿回房屋三分之一的份额。由于潘小萌起诉时将大姑姑潘华列为第三人,法院认为潘华与本案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依法通知她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庭审中,潘月向法官表示:“这套房子是母亲留给我的遗产,原本就应该属我一人所有。”随后出示了李如芳的遗嘱原件。潘月声称,当年在签订售房协议之前,母亲就萌生了将房产都留给自己的想法,故在遗嘱中载明:“我名下的房屋由小女潘月继承。”而这一切,自己的其他兄弟姐妹都无异议。作为共同被告的潘华也表示,曾经听母亲说过有这个遗嘱的存在。

潘月认为,有了遗嘱就能保住自己的房子,几位邻居也作为证人到庭证明了潘月曾经对父母的赡养。但潘小萌对遗嘱的真实性表示怀疑,她认为奶奶当年的征地补偿费、爷爷的退休金等均由小姑姑领取,证人证言也不能证明奶奶确实是由小姑姑一个人赡养。潘华则当庭表示将其所有的遗产份额赠与妹妹潘月。

海门法院一审经审理认为,虽然李如芳老人此前书写了遗嘱,但是随后又将遗嘱所涉的房产出售给了潘月,在继承开始前,案涉房屋的所有权已转移给潘月,原有遗嘱的内容应视为被李如芳撤销,故被告潘月据此认为案涉房屋由其继承的主张不能成立。案涉房屋系被继承人李如芳生前转让,本案讼争遗产范围应为被告潘月未履行的合同价款部分。由于潘月主张案涉房屋购置过程其已支付19.6万元,提供的转账、取款及汇款记录已形成证据锁链,确认诉争被继承人李如芳的遗产应为房屋价值的25万元扣除19.6万元,即5.4万元。

于是,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潘月应支付原告潘小萌被继承人李如芳遗产分割款1.8万元。

潘小萌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为避免讼累,将潘月为被继承人李如芳购买案涉房屋支付的19.6万元在其所应当支付的购房款中予以扣除并无不当,遂驳回上诉,终审维持原判。

■连线法官■

南通中院二审承办法官曹璐介绍说,案涉房屋已经被李如芳转让给潘月,并且已经完成过户登记,潘月已合法取得案涉房屋的所有权,故潘小萌对该房产不再享有继承权。根据法律规定,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并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时灭失,部分灭失或者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者部分被撤销。故李如芳的遗产应当由其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予以继承。潘华、潘月作为李如芳的女儿依法享有继承的权利,因为潘阳在遗产分配前死亡,故潘阳所享有的遗产份额由其法定继承人潘小萌转继承。

曹璐介绍说,遗产是逝者对生者的善意,各继承人在分割遗产时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协商不成,应当从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按照均等分割的原则予以处理。鉴于潘月所举证据尚不足以认定其对李如芳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故遗产分配在各继承人间应当均等。潘华表示自愿将其所享有的份额赠与被告潘月,系其意思自治,法院应予以尊重,故被告潘月尚需支付李如芳老人遗产的三分之一给侄女潘小萌。

 

 
打印 关闭窗口
 
 
最新更新
本站热门点击
 
版权所有: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1024*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IE6.0以上版本浏览器
苏ICP备10215877 【总访问量: 在线人数:
技术支持:南通易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