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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安法院宣判一起电信诈骗集团犯罪案

 
2018-03-15 09:39  来源:江苏法制报  作者:刘昌海 张韵汀  阅读: 次  打印

日前,海安县法院一审宣判一起电信诈骗集团犯罪案,周某等42名被告人因构成诈骗罪或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十三年不等,并处罚金。

20156月,沈某、高某(均另案处理)等人租赁广州市白云区江峰大厦三楼为活动场所,策划成立豪熙公司,并以公开招募的方式募集人员,统一管理分工协作,使用化名隐匿真实身份,共同实施电信诈骗活动。

在犯罪过程中,由周某将从石某等人处购得的公民个人信息数据发送给“机房”,“机房”将数据分发给五个话务组组长,再由组长安排一线话务员按照公司预先设定的“剧本”拨打诈骗电话,筛选出可供二线话务员实施诈骗的对象。二线话务员按照事先编好的“台词”,冒充中科院、同仁堂等单位的专家、教授,以帮助被害人排毒、修复、巩固为名,将被告人王某从淘宝商铺上低价购得的保健品冒充专家配制的特效药,按一千元至上万元不等的价格出售。诈骗过程中,被告人还捏造到当地召开研讨会、建立卫生部档案等事由要求“客户”预缴巨额费用,声称预缴费用后可以享受国家财政补贴、获得免费医疗机会、医疗费用可以返还、立即根治病患等好处,骗取被害人的钱款。

20162月至8月期间,豪熙公司先后通过上述手段实施诈骗共计600余起,累计发货金额460余万元,违法所得320余万元。

海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等41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成电信诈骗犯罪集团共同故意实施诈骗犯罪,虚构身份、编造谎言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法律,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石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被告人周某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遂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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